方亚林律师亲办案例
民间借贷判例
来源:方亚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8-04
浏览量:1840
民事判决书


(2011)东房商初字第0274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

原告:张某某。

被告:马某。

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马某经本院依法传唤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张某某诉称:2010年2月25日被告马某从我处借款15000元,并出具欠条一张,约定两个月内还清。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。为此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被告马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。

经审理查明:2010年2月25日被告马某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,并出具欠条一张,欠条载明“今欠张某某现金壹万伍仟元整(15000元)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清。借款人:马某 2010.2.25”。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,从而引发纠纷,原告诉至本院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合法有效,被告未能按约还款,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,应依法予以支持。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应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、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八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九条、第二百零六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欠款1500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75元,减半收取87.5元,由被告马某承担,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某某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根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,上诉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,由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,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。
以上内容由方亚林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方亚林律师咨询。
方亚林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5好评数6
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西路 事和同大厦801 802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方亚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5*********40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江苏-苏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江苏省张家港市沙洲西路 事和同大厦801 802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