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判例
来源:方亚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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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决书
原告:刘某某。
委托代理人:方亚林 律师。
被告:沈某。
委托代理人:徐西周,江苏省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1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人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步帅,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西周,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刘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,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距较大,被告不理家务,对原告长期无端猜疑,夫妻感情一直不好。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。原告不愿意再和被告一起生活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沈某辩称:我不同意离婚,我们双方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,是同居8个月后举行结婚仪式的,夫妻感情非常好。对原告的女儿我也细心照顾,我们没有出现感情破裂现象,所以我不同意离婚。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系小学同学,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。2009年11月2日双方领取结婚证。原告系再婚。后因家庭琐事引发纠纷,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。
上述事实,由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、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。
本院认为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,方可准许离婚。本院对原、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,婚后感情、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,确认原、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有和好的可能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,理由不充分,本院不予支持。望双方互谅互让,珍惜夫妻感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某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根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,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,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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